根据国家教委、财政部教财[1996]85号文“关于印发《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》的通知”和省教委、省政厅冀教计[1996]71号文的通知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为保证研究生本人基本生活需要,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,全面发展,特设立研究生奖学金。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两种。
普 通 奖 学 金
第一条、获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
(一)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(二)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;
(三)勤奋学习,努力掌握专业知识,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。
凡是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研究生,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。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中成绩突出的研究生,除享受普通奖学金外,还可享受优秀奖学金。
第二条、普通奖学金的标准
(一)博士研究生
1、入学前未参加过实际工作(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,下同)或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,每生每月210元。
2、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,从大学毕业后累计参加实际工作时间满两年且不足四年者,每生每月230元。
3、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,从大学毕业后累计参加实际工作时间满四年及以上者,每生每月250元。
(二)硕士研究生
1、入学前未参加过实际工作或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,每生每月170元。
2、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,从大学毕业后累计参加实际工作时间满两年以上且不足四年者,每生每月190元。
3、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,从大学毕业后累计参加实际工作时间满四年及以上者,每生每月210元。
第三条、根据国家教委文件第三条、第四条之规定,对普通奖学金原则上按规定标准可向下浮动50元,参照有关兄弟院校的做法及《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[2000]》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向下浮动30元。此项费用用于提高部分专业的普通奖学金标准、鼓励优秀学生或对兼任助教、助研、助管工作的学生发放部分报酬等。
第四条、普通奖学金的评定
(一)入学前未参加过实际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和其他非在职人员,评录取通知书,经本人申请,报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后,从注册入学当月起,按规定标准发放。
(二)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在职人员,评录取通知书、原单位工资关系、学历证明和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年限的证明,经本人申请,报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后,从注册入学当月起,按规定标准发放。
第五条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发或停发普通奖学金
(一)因病休学者,半年内照发,超过半年者,停发其奖学金。
(二)因其它原因,申请中途暂时停学者,停学期间停发其奖学金。
(三)在学期间,因公派出国留学者,从办理离校手续的第二个月起,停发其奖学金;回国以后,自办理报到手续之日起,恢复其奖学金。
(四)因自费出国而申请退学者,从学校批准的第二个月起,停发其奖学金。
(四)因个人原因申请延期毕业者,延期期间享受半额普通奖学金。
(六)研究生在学期间,有一门学位课不及格者(指硕士研究生),停发一个月奖学金。
(七)受到学校通报批评、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者,分别停发半个月、一个月、一个半月、二个月奖学金。
(八)受留校察看处分者,留察期间部分或全部停发其奖学金。
(九)其它特殊原因,需停发奖学金者。
(十)停发奖学金者,生活若确有困难,原则上应由本人克服;经本人努力仍无法坚持学习者,可适当申请临时困难补助,审批时要从严掌握。
优 秀 奖 学 金
第六条、获得优秀奖学金的条件
(一)符合获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。
(二)勤奋学习、刻苦钻研、学风端正、成绩优秀,学位课成绩一般应在80分以上;或有公开出版的专著和学术论文,或有较高水平的阶段性研究成果。对二年级的研究生着重考察科研能力和成绩。
(三)积极参加政治学习、集体活动。
(四)在学年评定中,获省市级三好学生、研究成果优异者、课程全部达到优异者,可获一等优秀奖学金。
(五)三等奖主要评选对象为德智体合格的单项成绩优秀或表现突出者。
第七条、优秀奖学金的标准
(一)博士研究生
一等奖 每生每年1000元 占10%
二等奖 每生每年700元 占15%
(二)硕士研究生
一等奖 每生每年700元 占3%
二等奖 每生每年600元 占10%
三等奖 每生每年400元 占12%
第八条、优秀奖学金的评定
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,进入二、三年级的第一学期开学后进行。
第九条、其它的几项规定
(一)研究生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发放奖学金,同时享受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高等院校学生的粮、油、副食品价格补贴。
(二)研究生学习期间的书籍补助费不再单独发放,包括在奖学金标准中。
(三)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不执行本办法。 |